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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礦業登記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礦區內或礦業申請地內不在同一礦牀之異種礦質,經他人申請後,礦業權者或申請在先者,如未於本法第二十五條之限期內申請,其申請在後者,於設定礦業權後,不得妨害在先之礦業權者施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