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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礦場保安費提存支用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前條結存餘額保安費由經濟部視各該礦場實際需要,專案指定作改進必要
保安措施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