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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礦場保安費提存支用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各礦按第二條每年提出之保安費,除照第三條支用外,如在年終尚有結存
餘額,應轉入次年度帳內,與次年度應提出之保安費一併支用,不得抵沖
次年度應提費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