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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礦場保安費提存支用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各礦應從其產品售價內至少提出百分之二,列作保安費,專款存儲,為其
自身安全設施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