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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礦業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覓礦人、礦業申請人或礦業權者依本法第五十九條但書規定,通知所在地地方機關時,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
一、土地之坐落及地號。
二、土地與建築物所有人及使用權人之姓名、住址。
三、使用之目的。
四、如須除去障礙物時,其障礙物之名稱及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