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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礦業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一、礦業權者變更依本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簽證之技師。
二、採礦工程技師或相關專業技師停止承辦特定礦業權之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