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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水資源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秘書室掌管事項如下:
一、關於公文收發、繕校稽催、檔案管理及印信典守事項。
二、關於出納、財產管理及物品採購事項。
三、關於廳舍修繕、房屋貸款、工友管理、環境管理、車輛管理及
其他事務性事項。
四、關於本局業務會報之紀錄及其決定案之處理事項。
五、關於各類業務視察訪問之安排及資料之彙編事項。
六、關於國會業務事項。
七、關於本局政府出版品核驗編列統一編號及贈送存圖書館事項。
八、關於本局各類圖書、期刊、技術文件 (報告) 之建檔管理、清
點、催還等事項。
九、關於各單位公文稽查事項。
十、關於便民業務之督導考核事項。
十一、關於新聞資料之發布及檢驗雜誌編輯與發行事項。
十二、關於中外來賓參觀訪問之安排聯繫事項。
十三、關於表報管制事項。
十四、關於交代案件之處理事項。
十五、關於本室年度預算編列分配與運用事項。
十六、關於本室屬員工作分配督導考核事項。
十七、其他臨時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