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議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核能安全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如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其職務代理人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委員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