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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開發產業技術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執行單位執行科技專案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本部得依約核減該科技專
案當年度或以後年度之管理費及績效獎勵,並得要求更換計畫主持人:
一、執行進度或經費動支落後,且未能改善者。
二、執行項目與契約內容不符者。
三、第十七條第二項之查證經評定為未達成預期成果者。
四、未依科技專案管理制度執行者。
五、違反契約相關規定者。
執行單位違反前項規定且情節重大者,本部得依約終止或解除契約。
執行單位於政府審監單位查核後,經本部要求改善而不予改善者,本部得
依約減少或停止撥付經費、終止或解除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