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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因依第五條規定收歸政府辦理,第六條強制使用徵收,第十六條儲藏移置
,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二十條後段移用,或第二十四條收歸利用致受損失
者,應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