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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核能安全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綜合計畫組設四科,各科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第一科
(一)有關本所中、長程科技研究發展計畫之規劃、推動及管考。
(二)年度施政計畫先期作業與施政計畫草案編審及聯繫。
(三)年度施政計畫之管制、選項報會(院)列管計畫之審定作業及執行 進度提報。
(四)年度施政計畫之年終考成作業、年度及結案報告編審、聯繫及提報 。
(五)本所相關科技人才儲備、國內外進修及研究獎助之統籌及規劃。
(六)人員國外公差審查作業與報告審查、彙辦及核轉。
(七)計畫管理之研究。
(八)本所相關科技論著之審查與管理。
(九)史政資料之彙整及典藏。
(十)其他計畫管考相關事項。
二、第二科
(一)資訊業務之規劃與執行。
(二)管理資訊系統之規劃、開發與維護。
(三)資訊網路建置、維護與應用發展。
(四)資訊教育規劃及執行。
(五)資訊軟硬體審核管理。
(六)本所資訊網站維護發展。
(七)圖書業務之規劃、資料蒐集及電子化工作之推動。
(八)圖書、期刊與研究資料之採購、編目及管理。
(九)其他資訊圖書相關事項。
三、第三科
(一)與國內外科技學術研究機構進行科技合作之聯繫、協調及規劃。
(二)與國內外學術團體之聯繫及協調。
(三)主辦或協辦之大型學術研討會之聯繫及協調。
(四)接受委託計畫、合作計畫、技術服務及技術轉移之相關作業。
(五)核子物料管理與核子保防業務之聯繫、執行及監督。
(六)專利之申請、獲得及維持作業。
(七)文宣公關及為民服務作業。
(八)法制業務之承辦及諮詢。
(九)其他科技合作相關事項。
四、第四科
(一)研究器材之採購及管理。
(二)商情資料之建立及廠商考核。
(三)貴重金屬之追蹤及管制。
(四)研究器材之報廢管制及廢品處理。
(五)研究器材維修之招標及訂約。
(六)其他研究器材採購管理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