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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核能安全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會計室設三科,各科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第一科
(一)年度概算、預算、決算報告之編製。
(二)付款憑單、轉帳憑單、支出收回書及記帳憑證之編製。
(三)經費類收支案件之現金出納、總分類帳、明細分類帳之登錄,及會計報表之編製。
(四)經費憑證之送審。
(五)歲入類會計作業。
(六)財產統制帳相關增減單據與表報會核、傳票編製、登載及憑證整理。
(七)其他預算會計相關事項。
二、第二科
(一)預算經費動支案件之核簽登記。
(二)營繕工程、勞務委任、購置定製變賣財物之監標、監驗。
(三)經費收支原始憑證之審核及契約草案之核簽。
(四)辦理經費流用及歲出應付款保留案件之申請編報。
(五)庫存現金、票據、有價證券、零用金及其他財物盤點之查核。
(六)有關財物會計規章之研擬。
(七)其他會計審核相關事項。
三、第三科
(一)專戶存款案件經費核撥、單據審核結報。
(二)專戶存款案件記帳憑證之編製、各項憑證之整理、保管、彙送與銀行對帳資料之核對及未結案件之催辦。
(三)專戶存款案件序時帳、明細分類帳之登錄、外匯結匯及收支備查登記。
(四)會計人員管理。
(五)統計業務之規劃設計、統計資料之蒐集、整理、分析、編報管理及業務概況資料之彙整擬辦等。
(六)其他專戶存款及統計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