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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核能安全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1 條
政風室設二科,各科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第一科
(一)有關政風人員人事管理。
(二)有關危害或破壞事件之預防。
(三)協助相關單位處理陳情請願。
(四)機密維護相關工作之協調、推動及執行。
(五)其他政風預防事項。
二、第二科
(一)有關政風法令之擬訂及宣導。
(二)有關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
(三)有關政風興革建議事項。
(四)有關政風考核獎懲建議事項。
(五)受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
(六)其他有關政風查處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