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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聲請財團法人之設立許可,應檢具左列文件一式六份:
一、聲請書:載明財團法人之名稱、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之住所、財產總
額、目的事業項目及其他必要事項。
二、捐助章程或遺囑影本。
三、業務計畫說明書。
四、捐助人名冊 (以遺囑捐助者免提) 。
五、捐助人會議紀錄 (捐助人為二人以下者免提) 。
六、捐助財產清冊 (附具所捐基金之金融機構存款證明、其他足資證明文
件,及所捐財產之土地、房舍、其他不動產之所有權證明文件影本,
暨財團法人獲准登記成立時即將該基金、財產移轉為其所有之承諾書
或其他文件) 。
七、其他經指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