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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財團法人登記事項如有變更者,應於變更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檢附
有關文件申報本會許可變更,並於許可後一個月內向該管法院為變更登記
。於取得換發之法人登記證書後十日內,將該換發之法人登記證書正本連
同影本送本會驗證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