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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核能安全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人事管理員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人事法規研擬修正之建議事項。
二、本中心人事業務工作計畫、報告事項。
三、本中心組織法規、編制員額、辦事細則事項。
四、本中心推動工作簡化、權責劃分、分層負責事項。
五、本中心公務人力規劃、人才儲備、職務歸系事項。
六、本中心年度任用計畫、考試分發事項。
七、本中心公務人員任免遷調、銓審、請任、請免事項。
八、本中心服務證、職名章之核發事項。
九、本中心平時考核、獎懲、考績、服務、差勤管理事項。
十、本中心技術人員申請後備軍人緩召事項。
十一、本中心公務人員訓練、進修、研究、實習及出入境事項。
十二、本中心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照護事項。
十三、本中心公務人員待遇、福利、保險等事項。
十四、人事資料之蒐集、登記、管理、運用、移轉與各種統計表報事項。
十五、其他有關人事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