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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核能安全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秘書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文件之收發、登記、分文、管制、稽催及繕打、校對事項。
二、檔案文件之管理事項。
三、印信典守事項。
四、公產公物之登記、保管及調配事項。
五、有關購置、訂製與變賣財物及建築、修繕、招標、驗收之辦理事項。
六、技工、工友、駕駛之僱用、訓練、調配、考核、獎懲、退職等管理事項。
七、環境衛生、車輛維護及消防設施等管理事項。
八、現金、票據、存款、借據等案件之收支、保管及移轉事項。
九、現金出納帳、國庫銀行往來帳之登記、結算事項。
十、各項服務收入之保管、解繳事項。
十一、員工薪津、差旅費、加班費等發放事項。
十二、現金表冊之編造事項。
十三、外匯業務結報事項。
十四、公務出國證照手續之辦理事項。
十五、宿舍(含招待所)管理事項。
十六、所得稅及其他代扣款之繳交事項。
十七、勞工保險事項。
十八、行政管理經費之編列及管制事項。
十九、一般庶務、公共關係及不屬於其他各組暨臨時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