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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核能安全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輻射偵測技術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天然背景輻射之調查、監測等業務之推行事項。
二、環境試樣中阿伐、貝他及加馬等放射活度之度量事項。
三、體內、體外輻射劑量之度量事項。
四、國民輻射劑量之評估事項。
五、核設施環境輻射自動監測計畫之規劃、協調、聯繫及推行等事項。
六、核子意外事故及環境輻射異常情形之偵測分析及評估事項。
七、環境輻射監測數據之蒐集及管理等事項。
八、輻射偵測儀器之校正與維護。
九、環境輻射偵測數據網路系統及辦公室自動化之規劃、建立及推行等事項。
十、本中心資訊系統規劃及設備之管理事項。
十一、本中心各項儀器之品質管制事項。
十二、本中心密封射源之購置、操作及管理事項。
十三、有關輻射偵測技術之研究與發展等事項。
十四、其他有關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