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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核能安全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會計員掌理下列事項:
一、本局年度歲入歲出單位概算、預算、決算之編擬。
二、本局年度歲入歲出分配預算之編製及申請修改分配預算。
三、本局年度歲出預算動支預備金之申請。
四、本局會計年度結束,預算保留之申請。
五、本局年度經費流用之手續及編報。
六、本局年度會計帳務之處理及支付作業。
七、本局年度會計憑證之審核與單據整理送審。
八、本局年度暫付款、代收款、保管款等帳務之清理。
九、本局年度會計報表、統計報表及績效報告之編送及公布。
十、本局一定金額以下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財務之監標、監驗。
十一、行政院、立法院、審計部及主管機關等相關單位查詢資料之填報。
十二、其他有關會計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