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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核能安全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第一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放射性物料有關長、中程計畫之規劃、研訂及編擬等業務之推行事項。
二、放射性物料管理年度施政計畫之編審、推行及考核等事項。
三、國內放射性物料管理研究計畫之協調、審查及考核等業務之推行事項。
四、國外放射性物料相關科技合作之規劃、協調及聯繫等事項。
五、放射性物料管制法規與技術準則之蒐集及研擬等事項。
六、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相關管制法規與技術準則之蒐集及研擬等事項。
七、放射性物料資訊之蒐集及彙整等事項。
八、放射性物料有關之教育宣導及溝通等事項。
九、放射性物料管理專業人員訓練規劃、推行及擬辦等事項。
十、本局資訊系統之規劃及設備之管理。
十一、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之先期管制規劃事項。
十二、核子反應器設施之除役管制規劃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