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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核能安全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本局各單位處理業務,如意見不同時,由單位主管決定之;涉及其他單位職掌者,應會商辦理。各單位意見不同時,陳由局長或副局長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