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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核能安全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本局各級主管人員承長官之命,依法處理主管業務及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其他人員承長官之命,依法處理主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