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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核能安全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本會設委員會議,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均應出席,除主任秘書應列席外,並得通知其他有關人員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