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核能安全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會計室設一科,掌理事項如左:
一、年度單位概算、預算、決算報告之編製事項。
二、年度主管概算、預算、決算報告之編製事項。
三、動支第一、二預備金及歲出應付款保留案件之申請編報事項。
四、專戶存款案件經費核撥、單據審核結報事項。
五、專戶存款案件記帳憑證之編製、各項憑證之整理、保管、彙送及帳簿登錄、報表編製事項。
六、經費支用效果之查報及調整預算之建議事項。
七、本會暨所屬機關會計人員之員額編制、任免、遷調、考績、獎懲、訓練、退休等事項。
八、預算經費動支案件之核簽登記事項。
九、內部經費審核及財物稽查事項。
十、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之監辦事項。
十一、支票之會簽、付款憑單之繕製、庫存現金、票據證券、零用金、其他財物盤點及銀行存款之查核事項。
十二、會計憑證之整理、保管與送審事項、會計憑籍之登記及會計報告之編製事項。
十三、本會稽核小組業務之辦理事項。
十四、有關財物會計規章之研擬事項。
十五、統計資料之蒐集、編製、彙核、管理事項。
十六、其他有關歲計、會計及兼辦統計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