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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委託直轄市政府建設局及縣(市)政府辦理業務暫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依本辦法辦理業務所收規費,應按月造冊連同收據副聯彙繳本部轉解國庫
,但得專案報請核撥所需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