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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經濟部中央標準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商標處分三科辦事,其職掌如左:
一、第一科掌商標註冊證之核發及補發,商標移轉、延展、授權、變更案
件之核辦,商標規費之核辦,商標公報之編校刊行,抄錄及閱卷申請
之處理,商標資料之登記,商標檔案之管理及其他有關一般行政事項
。
二、第二科掌商標新申請註冊案件之程序及實體審查及其有關訴願、行政
訴訟案答辯之研辦等事項。
三、第三科掌商標異議、評定、撤銷案件之審查及其有關訴願、行政訴訟
案答辯之研辦,商標法令之研議、仿冒商標案件之處理及商標專用權
之保護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