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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中央標準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3 條
出納人員之保證,應以覓具正當廠商保證為原則,如確有困難,無法覓具
舖保時,得經機關首長之核准,改具適當人保,惟擔保之廠商及人員均應
先得本局之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