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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經濟部中央標準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2 條
本局各項收支管理,除依公庫法之規定外,並依左列程序辦理:
一、收入款項由秘書室第三科出納人員,當場點收填具統一收據,經會計
室會章後,一聯交繳款人員收執、一聯彙存、一聯由會計室審核後隨
同會計報告送審計部審核。
二、秘書室第三科經收款項,除零星款項外,應依規定隨時解繳國庫。
三、支付款項由秘書室第三科依據會計室所開支出傳票及付款憑單,辦理
集中支付手續,由受款人直接具領。
四、收支執行由秘書室第三科在收支傳票上註明編號,收付日期、支票號
碼,登入現金出納簿,並將國庫或銀行存款戶逐日核算,編製現金結
存日報表,連同傳票及應附單據送會計室登帳。
五、現金結存日報表,分別歲入、歲出由秘書室第三科編製一式三份,一
份送會計室一份存查,一份陳局長核閱。
六、每月國庫及銀行存款,應由秘書室第三科依據國庫及銀行結帳單與所
記帳冊核對,如有未達帳項,並應編製銀行存款差額解釋表陳局長核
閱。
七、所有國庫銀行及劃撥儲金帳戶存款支票之簽發除以秘書室第三科科長
、會計室主任、局長之印鑑為準外,出納人員亦應蓋章,以明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