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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台中分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第六課課長承分局長之命綜理課務,其職掌如左:
一、公文收發及登記事項。
二、公文繕打校對事項。
三、印信典守事項。
四、會議召集與紀錄事項。
五、檔案管理事項。
六、特殊文稿撰擬事項。
七、其他有關文書處理事項。
八、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之出納保管事項。
九、員工薪津表冊之編造發放保險費所得稅之扣繳事項。
十、其他有關出納處理事項。
十一、財產物品之採購事項。
十二、財產物品之營繕事項。
十三、車輛電話總機及油料管理事項。
十四、技工司機工友之管理事項。
十五、慶典集會之佈置管理事項。
十六、員工實物配給之領發事項。
十七、辦公處所衛生之管理事項。
十八、職員宿舍分配及檢修事項。
十九、財產物品之登記保管養護減損事項。
二十、技工工友勞工保險之辦理事項。
二十一、不屬其他各課室事項及上級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