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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台中分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 條
機密文件處理規定如下:
一、凡文件封套有分局長親啟及機密字樣者,作密件論。
二、收到秘密文件,應於密件收文簿上,編號登記,原封送分局長拆閱。
三、密件稿由承辦人員親送核判。
四、密件應由承辦員親自監視,俟繕寫 (打印) 完畢, (文字較少者宜由
承辦人自繕) ,由承辦人校對,送印、密封後交收發人員登記發文,
原稿收回密存,並依規定程序歸檔。至繕寫 (打印) 時所有廢紙及油
印臘紙,亦應由承辦人員負責收回銷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