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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台中分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人事室主任承分局長之命兼受上級人事機構之指揮監督綜理室務,其職掌
如左:
一、人事規章及人事革新之研究建議事項。
二、組織、編製、辦事細則及分層負責之研擬事項。
三、任免遷調及級俸之簽擬事項。
四、職位分類之擬辦及管理事項。
五、職員違法失職案件之調查及擬議事項。
六、銓敘案件之查催擬辦事項。
七、考績考成之籌辦及擬辦事項。
八、差假勤惰考核管理事項。
九、考試訓練進修及實習之擬辦事項。
十、退休撫卹救濟案件之審查及擬辦事項。
十一、福利互助之擬辦事項。
十二、任免遷調獎懲銓敘及考績考成之登記事項。
十三、各種人事報表之編報事項。
十四、職員保險之辦理事項。
十五、人事調查及統計資料之蒐集編存事項。
十六、人事證明書類類之核發實物配給各項補助費之審查擬辦事項。
十七、出國考察研究觀摩暨出入境案件之核辦事項。
十八、本室文件之撰擬登記事項及上級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