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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0 條
各單位承辦之文件,如案情複雜,須詳細審核磋商或查考複件之前案,以
及來文定有答覆之期限,而不能於前條規定時間內辦出者,得按左列展期
之規定由各級主管斟酌核定:
一、超過規定時限應由主管核定。
二、超過規定時限一倍以上者,應簽請分局長核定。
三、來文定有答復期限,因故不能按期辦出者,應先協調通知來文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