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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5 條
本局公文收發,應用公文登記表甲、乙、丙、丁、戊五聯,均由承辦收發
復人員複寫,甲表為公文登記查詢之主表,在辦理期間,按查詢日期催查
及紀錄公文各項進程,以代替基層單位送文、送會、移文、退文、呈核 (
判) 、交繕、送檔等簿冊之用。乙表為代替收文簿之用。丙表為在辦理期
間附於公文上,為承辦員及各級主管查核待辦日期之用。丁表為代替本局
收發文簿之用,戊表為檔案總表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