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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台南分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第三課課長承分局長之命綜理課務,並督率所屬辦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內外銷紡織、化工及礦產品檢驗執行事項。
二、關於專案案件處理及檢驗事項。
三、關於委託試驗及特約檢驗事項。
四、關於有關工廠之品質管制調查追查及產品抽驗事項。
五、關於分等檢驗工廠品質檢驗報告表審核抽查及缺點輔導改進事項。
六、關於檢 (試) 驗資料之蒐集、整理、統計、分析事項。
七、關於檢 (試) 驗技術、法規、標準之研究,及建議改進事項。
八、關於品質檢驗或外觀檢查、處不合格品之處理事項。
九、關於紡織、化工及礦產品檢驗與品質管制廠商諮詢答復事項。
十、關於檢 (試) 驗器材籌劃、添置、維護、保管事項。
十一、關於本課主管之工作計畫,報表與文書等處理暨分局長臨時交辦事
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