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台南分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本分局處理公文人員應遵照下列事項:
一、公文製作要符合「簡、淺、明、確」的要求。
二、公文結構,採取「主旨」「說明」「辦法」 (或建議) 三段式加以活
用。
三、公文文字儘量改用語體文,加註標點符號,並採條例式。
四、公文內容應簡明扼要,語氣要肯定,用詞要堅定。
五、一般公文,一律用「函」或「書函」行文。
六、儘量利用電話紀錄方式處理公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