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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台南分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分局長職責如左:
一、關於上級機關與本分局權責劃分規定事項暨本分局分層負責授權事項

二、關於各課、室工作之指揮監督及考核事項。
三、關於組織、編制修訂之建議事項。
四、關於編制預算、概算之提示及變更或追加預算事項。
五、關於擬定有關規章及對外訂立契約原則之提示及核定與核轉事項。
六、關於施政 (工作) 計畫、工作報告之提示與核定事項。
七、關於各級人員任免、遷調、考績、獎懲、退休、資遣、撫卹、僱用、
解僱案之核定與核轉事項。
八、關於各課、室職位、業務之分配、調整及公務歧見之裁決事項。
九、關於重要會議之主持事項。
十、關於重要公文、文稿 (來函) 之批閱、核事項。
十一、關於臨時發生重大案件,緊急措施之裁定事項。
十二、關於業務重要原則之指示與核定事項。
十三、關於上級機關交辦事項。
十四、其他有關本分局重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