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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基隆分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本分局收發人員除注意例行簽收等事項外須注意下列各項:
一、凡附有現金、支票、匯票或其他有價證券之公文,應即送出納在來文
註明或發給收據,然後再行分辦。
二、如來文封套上未註明密件,拆封後始發覺為密件者,仍依密件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