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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高雄分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第六課課長承分局長之命綜理課務,並督率所屬分辦左列事項。
一、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二、關於文書之收發繕校事項。
三、關於檔案及公報之整理保管事項。
四、關於會議之通知與記錄事項。
五、關於公用財物之購置分配及書報雜託訂購事項。
六、關於公有財產物品保管及增減造報事項。
七、關於房地 (包括附屬設備) 財產之管理租用分配暨修繕事項。
八、關於環境衛生之整理辦公處所會議場所之計畫佈置管理事項。
九、關於技工司機工友之雇用調配解雇保險與管訓事項。
十、關於公有車輛之調配保養與稅捐之繳納事項。
十一、關於員工配給實物造領與發給事項。
十二、關於現金與票據收入及保管登記事項。
十三、關於款項之解庫及送存事項。
十四、關於經費之提領及支票之開發事項。
十五、關於收支賬目之記載及結存事項。
十六、關於各項規費之收繳事項。
十七、關於法定捐稅及保險費扣繳事項。
十八、關於員工薪俸表冊之編造發給事項。
十九、關於本課員工工作分配督導考核事項。
二十、關於本課主管工作計畫報告法規公文等撰擬收發登記事項。
二十一、關於不屬其他課室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