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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高雄分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第五課課長承分局長之命綜理課務並督率所屬分辦左列事項:
一、關於辦理報驗登記,審核及接受委託試驗及特約檢驗事項。
二、關於辦理輸出分等檢驗商品簡化報驗發證作業程序之執行事項。
三、關於辦理發證及單照證書之保管事項。
四、關於辦理檢驗費,委託試驗費特約檢驗費產地證明查證費及檢驗標識
費之計算及填單催繳事項。
五、關於內銷工廠內銷檢驗費之催繳事項。
六、關於輸往地區所需產地證明核發及查證事項。
七、關於檢驗作業時限之管制事項。
八、關於港口驗對,統一派遣作業之執行事項。
九、關於違規案件之調查處理事項。
十、關於檢驗標識之收支管理事項。
十一、關於檢驗行政之研究改進建議及推行事項。
十二、關於辦理法人團體代施檢驗業務之聯繫事項。
十三、關於檢驗費及委託試驗費特約檢驗費內銷檢驗費有關費率資料調查
蒐集整理及建議事項。
十四、關於檢驗資料之整理歸檔保管逾期報廢等事項。
十五、關於本課員工工作分配督導考核事項。
十六、關於派駐楠梓,高雄,加工出口區人員工作分配督導考核事項。
十七、關於本課主管工作計畫報告法規公文等撰擬收發登記事項。
十八、關於檢驗殘餘樣品之登記保存事項。
十九、其他臨時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