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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高雄分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本分局公文收發,使用公文登記表,甲、乙、丙、丁四聯,均由總收發複
寫為表公文登記查詢之主表,在辦理期間,按查詢日期催查及紀錄公文各
項進程,以代替各單送文、送會、移交、退文、呈核 (判) 交繕、送位檔
等簿冊之用,乙表為代替收文簿之用,丙表為在辦理期間附於公文上,為
承辦員及各級主管查核待辦日期之用,丁表為代替本分局收發文簿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