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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設置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聯合污水廠置主任一人,綜理本機構業務,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必要時,得置副主任一人,襄助處理機構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