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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硫酸錏股份有限公司暫行組織規程(新 90.03.14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公司置主任秘書、總工程師、廠長、經理、主任、副廠長、專門委員、
課長、工場長、專業工程師、秘書、工程師、化學實驗師、勞工安全管理
師、勞工衛生管理師、專員、副工程師、技術員、課員、護士、辦事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