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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各區水表修理場暫行組織規程(新 90.03.14 訂定)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各區水表修理場(以下簡稱各場)掌理下列事項:
一、集中檢修失效之各式大型水表,並加試驗。
二、修理與試驗所在地區管理處之各式小型水表。
三、機械設備及各種儀器之修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