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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各區管理處暫行組織規程(新 90.03.14 訂定)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各區管理處(以下簡稱各區管理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水庫集水區與水源保護區保育工作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二、統合運用水源及有效調配水量,平衡區間水量水壓供給之業務事項。
三、供水區域內新擴建及改善工程規劃、設計施工相關業務事項。
四、水源、貯水、導水、淨水、廢水處理、送配水機電各項設備之操作及維護事項。
五、前款各項設備之修復及改善事項。
六、檢漏、修漏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七、水質之檢驗及控制事項。
八、營運業務之規劃及執行、水表管理、裝修及違章用水之處理事項。
九、物料之採購倉儲、收發及管理事項。
十、其他有關該區供水、售水及相關業務事項。
各區管理處得視業務需要,分課、室辦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