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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礦務局暫行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經濟部礦務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礦業政策執行、礦業行政管理、礦區礦場測量劃定、礦場公害事件之調查處理、礦權登記、礦區調整及礦區稅之徵收等事項。
二、礦場安全監督檢查、管理及督導改善、礦場災變之調查處理、礦場機電設施之監督、礦用安全器材規範之訂定、礦場安全技術輔導、礦場安全訓練計畫擬訂及考核等事項。
三、礦藏之探勘開發、礦業技術之輔導及研究改進、礦產品之促進外銷、礦產品之化驗鑑定及煤炭等級價格之評審、礦業資訊蒐集調查統計及彙編、大陸礦產品間接進口之審查及管理、海外礦產合作開採之配合等事項。
四、礦產品產銷調節、輔導儲運、礦業資金之貸放及礦業器材之供應、礦產品運銷及長期供應契約之審議及其制度之推行、實業用爆炸物核配之管理、財務調度等事項。
五、土石採取政策研擬、推動、法令釋示、監督輔導縣市政府處理土石採取業務、土石採取公害案件之評估調查處理、生產調查、陸上土石及海砂之規劃開發、安全技術之輔導與相關技術、行政法令之安全教育訓練計畫擬訂及考核等事項。
六、礦場及土石採取場相關人員之技術訓練、職前訓練、在職訓練、礦場安全及礦害防止等專業訓練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