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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水利署各區水資源局組織通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各局置主任工程司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秘書二人至四人,課長七人至九人,正工程司十八人至三十三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課長六人至九人,由正工程司兼任,正工程司十一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專員二人至十人,副工程司十八人至三十三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工程員二十九人至五十三人,課員十一人至二十二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三人至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一人至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本通則施行前,原臺灣省南區水資源局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前項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