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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水利署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經濟部水利署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管理新店溪青潭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掌理下列事項:
一、集水區管理之土地使用管制、工礦與土石採取管理、林業經營、林地管理、觀光遊憩管理、教育宣導及違規行為之查報取締事項。
二、集水區治理計畫之擬訂、治理工程之規劃、測量、設計、施工及地方機關闢建道路申請案件之核准事項。
三、環境改善維護、水量觀測、水質檢驗、水質污染等公害防治及違規事項查報與取締處理事項。
四、接受委託或指定辦理集水區內都市計畫之實施與建築管理事項。
五、接受委託或指定辦理下水道系統規劃、施設及維護管理、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申請、勘查、審核、查驗與宣導事項。
六、其他與水源、水質、水量保護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