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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水資源局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總工程司一人,組長五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
等;副組長五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專門委員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九
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科長十七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秘書二人至四
人,分析師一人至三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秘書一
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工程司二十人至二十五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
第九職等,其中九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副工程司十二人至十六人,專員
一人或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設計師一人或二人,管
理師一人或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助理工程司十二人
至十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其中五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科員二人至四人,助理設計師一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其中科員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工務員十人,職務列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三人至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本條例施行前依經濟部水資源統一規劃委員會組織條例僱用之現職雇員三
人至五人,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前項書記職缺繼續其僱用
至離職時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