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組織規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會辦理審議事項,應由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本會辦理諮詢事項,應由全體委員三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但辦理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所定之諮詢事項,得由本會視個案實際情況,審酌著作權利用市場之範圍及其授權秩序之影響後,指定委員三人至五人組成諮詢小組,由小組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超過三分之二之同意,始得決議。
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如因故未能親自出席者,得指派代表代理出席,並列入出席人數,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本會辦理爭議之調解事項,應依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規定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