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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所屬各分局組織通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各分局置秘書三人或四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課長五人或六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技正十七人至二十五人,專員三人至五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技士三十六人至六十二人,課員十一人至十六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技佐十一人至二十一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十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辦事員四人至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二人至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